曾蔭權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辯方說法或屬實須裁定無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02/14 11:26

最後更新: 2017/02/14 11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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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宇翔攝

前特首曾蔭權涉於在任期間收受利益案,法官今早開始引導陪審團。法官首先提及案中的法律議題,提醒陪審團,舉證責任在於控方,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,控方亦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,若陪審團認為辯方解釋屬真實、或有可能屬真實,即陪審團不肯定被告有罪,則需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
法官又指出,本案涉及3項控罪,陪審團應全部獨立考慮,不應猜測案中沒有的證據,例如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曾否向廉署人員提及什麼等;法官又呼籲陪審團,應以常識及個人經驗對證據作出裁斷,由於事隔多年,故有部份證人已忘記事件的詳情不足為奇,他們並不一定是刻意隱瞞;即使陪審團決定拒絕一名證人的部份證供,亦不代表需全盤否定該證人的所有證供。

法官又表示,本案受到大量媒體關注,但陪審團不應受傳媒報導影響,只可根據案中證據作出裁決,陪審團亦不應受其對於被告或本案罪行的個人感受或情緒影響,無論他們對於「官商勾結」一詞有何看法,均與本案無關。法官續指,本法庭是一個刑事法庭,而非道德法庭,因此陪審團只可根據證據作客觀判斷。